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等相关规定,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行业审查常见问题解答》(2026年1月版),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审查过程中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总体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业绩时间不受限制。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业绩不能作为有效工程业绩。
(二)技术负责人从业信息在审查期间发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等政府网站查询信息不一致或在其他单位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该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三)技术负责人近2年内(以资质申请受理之日为限)用于本省或外省其他企业申报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的,该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二、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一般由工程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竣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等组成。上述材料不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企业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设计图纸等有效证明文件。
(1)工程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2)工程承包合同。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能反映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项目,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和能证明本企业实际承担施工内容的其他材料。
(3)个人业绩有关证明。应提供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该业绩的证明材料,如成立施工项目部文件或履职过程文件等,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存在变更的,还需提供经监理及业主批复同意的项目主要成员变更审批资料。
(4)合同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提供完整版,包含盖章及签字页。
(5)若申报业绩为年完成工程量类业绩,应提供相应时间段内工程量统计表和进度款结算审批表。
(6)若申报业绩为单项合同额类业绩,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7)提供代表工程业绩图纸的应满足以下要求: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三、技术负责人业绩审查标准
每项工程业绩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要求,根据项目设计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验收鉴定书以及政府网站信息、业绩核查、举报投诉情况等综合判定。
(1)水库、水电站大坝类和水闸类业绩包含新建、改扩建和除险加固项目,应为大坝坝体、水闸闸室等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内容仅包含大坝护坡、坝顶路面、水土保持、绿化等的工程业绩,不能作为水库、水电站大坝类代表工程业绩。橡胶坝业绩和承包内容仅包含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的水闸业绩不能作为水闸类代表工程业绩。过闸流量指标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翻板闸或钢坝闸工程可作为水闸类工程业绩。
(2)水电站、泵站类业绩包含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应为主体工程施工。
(3)改扩建、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类工程业绩应能全面反映企业进行水库、水电站大坝、水闸、水电站或泵站等相应工程施工的综合能力。
(4)水工隧洞洞径(或面积)按照过水断面计算,衬砌的按照衬砌后内径计算,不衬砌的按照设计洞径计算。
(5)水工混凝土浇筑、坝体土石方填筑、灌浆、防渗墙等工程量类业绩的年完成指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完成。其中,坝体土石方填筑量业绩包括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碾压筑堤的土石方填筑工程量。
(6)合同额类业绩的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合同额累计满足合同额指标要求的不能作为有效工程业绩。
(7)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出借借用资质承揽、转包、违法分包的业绩不能作为有效工程业绩。
(8)保密工程不能作为有效工程业绩。
(9)企业因该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停业整顿,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业绩不能作为有效工程业绩。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湖北省水利厅
2026年8月7日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