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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路达胜    浏览次数:489    日期:2021-12-3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鄂人社发〔2021〕39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职工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补充通知如下。

  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1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500元。

  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3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5900元。

  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12月31日前已缴完2021社保年度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2年1月至6月的缴费基数;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2021社保年度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缴费属期对应的缴费基数标准和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